硕士月薪4千离职被收8万违约金 原因实在令人震惊
2023-05-11 09:27:30有律师向极目新闻记者分析认为,事业单位招人确有成本,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聘用期和违约金也有一定必要。但是,法律既尊重双方对违约金的自由约定,也设立了司法调整机制来限制天价违约金,以维护民事活动的公平正义。在设定违约金时,需要考虑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以及违约方的支付能力。
未满合同期限离职面临高额赔偿
杨冈(化名)是一名硕士研究生,2015年毕业于国内一所211高校。次年,他通过贵州省人才博览会平台,经贵阳市花溪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自2016年8月5日起在贵阳市清华中学工作。
2016年8月30日,贵阳市清华中学与杨冈签订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下称“聘用合同书”),聘用杨冈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担任教师职务,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共5年,其中试用期至2017年8月4日止共12月。
杨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因为他老家在贵州,而贵阳市清华中学又是当地的重点中学,加上自己是以人才引进的方式入职。虽然签订合同时,对方没有明确说会享受哪些待遇,但估计应该不差,于是便入职了。可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杨冈却发现,即使加上各种津贴,自己每月到手的工资也只有近四千元。
“2017年6月,我收到一所高校的入职邀请,就向贵阳市清华中学领导申请调离。校方称如果要调离,需要支付12万元违约金,才能办调离手续和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杨冈说,他当时刚参加工作不久,每个月收入不高,且家里经济条件有限,于是便继续留在贵阳市清华中学工作。
极目新闻记者从杨冈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第八条中看到,按照《花溪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和实绩,作为是否履行5年聘用合同的依据,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对服务期不满5年辞职或调(考)出花溪区范围内的,服务不足的年限,乙方按每年3万元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以此类推。
杨冈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首次提出调离后,他与学校领导产生了隔阂,不仅试用期被延长半年,之后的工作也很不舒心。最终,他于2018年下半年提出离职申请,但依然跳不过支付高额违约金这一环节。不同的是,时隔一年,违约金随之减少到9万元。
杨冈介绍,2018年9月,他从贵阳市清华中学辞职后,校方以未支付9万元违约金为由,拒绝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转移关系等。
当年10月,杨冈起诉了贵阳市清华中学,经花溪区人民法院调解,2018年11月29日双方达成协议,一是杨冈与贵阳市清华中学的人事关系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二是贵阳市清华中学于2019年1月31日前配合杨冈办理其人事档案的相关手续。
至此,杨冈原以为此事可以告一段落,准备奔赴新的岗位,但事情的发展并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当事人应支付违约金
由于该案调解笔录中,贵阳市清华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内容记载有:“我方保留另案诉请杨冈支付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的相关权利”。另有证据证明,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7日,贵阳市清华中学派送杨冈参加了篮球骨干师资国家级专项培训,产生费用1740元。
2019年9月20日,贵阳市清华中学作为申请人向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事项为裁决被申请人(杨冈)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90000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培训违约金1044元。
2019年11月22日,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花劳人仲裁字(2019)第359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杨冈向申请人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违约金90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对此仲裁结果,杨冈不能接受。2019年年底,他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向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违约金90000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杨冈、贵阳市清华中学双方签订《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并约定不满5年辞职的,服务不足的年限,杨冈按每年30000元支付贵阳市清华中学违约金,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对杨冈无需向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违约金9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杨冈的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因不服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杨冈、贵阳市清华中学在诉讼中均认可双方签订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甲、乙方落款处的签名均系各自所签,且贵阳市花溪区教育局、贵阳市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在该合同书鉴证机构落款处加盖公章,故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书合法有效。但原判在计算违约金时对杨冈已服务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期间未予扣除不当,予以纠正。
2020年12月2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冈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市清华中学支付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违约金85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由于他没有钱支付这笔违约金,之后被法院强制执行,也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对工作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
杨冈回忆,当年他被叫到学校办公室签订合同,由于比较匆忙并没有细看其中的具体条款,没几分钟,他就把签好的合同交还给了办公室工作人员。直到自己首次提出调离时,才得知合同里有违约金的规定,并且到现在为止他都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聘用合同。目前,他手头的合同复印件,是当时贵阳清华中学申请仲裁时,自己用手机拍摄后打印出来的。
有单位让员工交45万元违约金方可转档案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经贵阳市花溪区高层次人才引进,2016年与杨冈同一批入职到花溪区另一所学校的王语(化名),此前同样被高额的违约金问题困扰。
有所不同的是,王语签订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中,服务不足的年限,需要按每年5万元违约金支付。2018年,王语选择回到家乡工作,辞去花溪区某学校教师工作。这也意味着,她要赔偿的金额更高。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张盖有花溪区某学校财务专用章的违约金支付凭证显示,王语一共支付了3年的违约金,共计15万元。
据悉,花溪区还曾有单位让离职员工先交45万元违约金,方可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及相关离职手续,但法院未予支持。记者获取的一份法律文书显示,经花溪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被告花溪区某公立医院(甲方)于2016年8月5日与原告周某某(乙方)签订《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其中试用期至2017年8月4日止共12月。
其中合同第八条约定,按照《花溪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溪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和实绩,作为是否履行10年聘用合同的依据,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服务期限不少于10年。对服务期不满10年辞职或调(考)出花溪区范围内的,服务期不足的年限,乙方按每年50000元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2017年8月4日,原告周某某向被告医院方面递交书面《辞职报告》,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被告于2017年9月1日书面表示同意原告辞职,但要求原告按照聘用合同第八条约定支付45万元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并告知原告于2017年9月1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系花溪区某公立医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周某某因辞职而与医院之间产生纠纷,本案属于人事争议纠纷。原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未再上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7年9月1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被告应及时为原告办理其人事档案转移及相关离职手续。被告要求原告先支付违约金后再予以办理的辩证意见,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5月9日,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涉事医院让其当事人先交45万元违约金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一案,法院判决以后,医院方面并未上诉。但至于医院后续是否另行起诉索要违约金,她不太清楚。其当事人表示,从多方面考虑,暂不便接受采访。
人社局:人才引进有服务年限以及违约金规定
今年4月,杨冈通过贷款,补缴了共计85315元的违约金。但杨冈表示,他虽然履行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可心中仍有不甘,并且他的这种情况不是个例。
“我虽然表面上是被高层次人才引进,但是却没有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如果贵阳市花溪区委区政府在引进时,给了安家费或在职期间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培训,该我出多少违约金,我都接受。”已过而立之年的杨冈坦言,他出身农村,家庭本不宽裕,现在上有老下有小,这笔用贷款偿还的违约金,更加重了家庭的负担。
杨冈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接下来,他将继续就自己的遭遇向贵州省有关部门反映。同时,他也提醒广大初入社会的年轻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特别要注意相关条款潜藏的风险,避免给后续维权带来麻烦。
5月9日,贵阳市花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人才引进签订《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都有服务年限以及违约赔偿的相关条款,未满服务期限,按每年3到5万元不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不同的用人单位设置金额也不同。
花溪区人社局人才规划科工作人员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通过人才引进签订事业合同,有服务年限的规定,至于违约金,贵阳市每个区都有不同,他们有相关文件。对于设置服务年限及违约金的目的,该工作人员未进行正面回应。
同时,人才规划科工作人员称,上述当事人的案件,贵阳市中院已经进行了判决,“他当时被引进来,是按照硕士研究生政策执行的工资待遇。”
曾在上述贵阳清华中学工作过的一名相关负责人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杨冈转正不久后便提出离职,按照程序要走合同流程,因为人才引进未满5年的服务期限需支付违约金,但他拒不支付,法院两次判决也都要求其应支付违约金,“不过,后来他的离职及人事档案手续都按照程序办理。”
“杨冈曾说人才引进没有给安家费等待遇,但当时的人才引进其实就是个代名词,是学校招人的一个程序。他只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享受的是他这个级别的工资待遇,不可能给他安家费等方面的承诺。”上述负责人表示,如果当时学校不和杨冈打这场官司,后续没有办法招老师,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承诺,“不能说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如果签订的合同不履行,那合同就没有意义。”
律师:设定违约金需考虑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了服务年限,以及提前离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服务年限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提出离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付建说,在设定违约金时需要考虑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以及违约方的支付能力。
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向极目新闻记者分析认为,虽然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事业单位招人确有成本,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聘用期和违约金也有一定必要。但是,法律既尊重双方对违约金的自由约定,也设立了司法调整机制来限制天价违约金,以维护民事活动的公平正义。涉案聘用合同每年的违约金高达三万元,常理上高于招聘损失,也与劳动者自述的薪酬不成比例。
“虽然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刘文华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对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尽提示说明的义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应条款无效。涉案聘用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来判定,即“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涉案聘用合同是由学校提前印制重复使用的合同,每年三万元的违约金条款更是提前印制的合同内容之一,未作任何加黑加粗的提示。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就该违约金条款与劳动者进行了磋商,无法证明就该违约金条款向劳动者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该违约金条款就是无效的。
刘文华律师补充说道,本案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所适用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致的。
最后,付建律师也提醒,求职者在签订有固定服务年限的聘用合同时,应当格外留意其中的违约条款,如果违约金的设置显失公平,而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去做判断。